沈阳市建筑吊篮行业协会
监事会制度
为规范本会监事会(监事)管理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沈阳市建筑吊篮行业协会章程, 制定本制度。
- 本监事会由3人组成,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产生,日常监事工作履行以下职责:
- 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,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。
- 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相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- 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对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、不合理或错误决议提出否决意见,监事会成员不参与理事会决议表决。
-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连选连任,但不超过两届。
-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,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决定召开,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,监事长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监事会可授权秘书长代为主持召开。
-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,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。
- 监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由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,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,监事做出的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,表决方形式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。
- 监事会决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,由监事审阅会议纪要,确认后签字,并在决议形成后3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,同时向理事会通报。
-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、会议纪要,由协会秘书处归档保管。
- 监事必须按时参加理事、监事会议,不能列席理事会会议、监事会会议,必须提前向秘书处请假,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监事会议,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职务,经理事会、监事会确认后,免去监事资格。
- 开会讨论时语气不要过激,以免制造不团结不和谐的因素,不得因个人意见不同而影响监事会决议。
- 支持协会工作,顾大局,有高度、有格局,带头执行理事会决议。如在会议中、日常执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、决议中无理取闹、搬弄事非、摘小团体,给协会工作或会员利益造成损害,一经发现,由理事会决议免去监事资格,并向全体会员单位和社会网络平台进行公示(已缴纳的会费或捐赠不予退还)
- 积极参加协会工作和活动,认真了解国家和地方对吊篮行业的相关政策导向,市场导向,为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献计献策,为营造沈阳市建筑吊篮行业的良好营商环境做出贡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