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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会制度

沈阳市建筑吊篮行业协会

理事会制度

       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沈阳市建筑吊篮行业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
  •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,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  •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  • 理事会每年不少于四次,每季度一次,遇重大事项应临时增加召开,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,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,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方可有效。
  •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主持,每次会议要求签到和做出会议记录,形成决议的要对会议纪要进行审阅签名。
  • 会议记录、会议纪要,由协会秘书处存档保管。
  • 理事会会议记录、纪要包括以下内容:
  • 会议召开的时间、地点
  • 出席理事名单
  • 会议议程
  • 决议内容
  • 理事成员审阅签字确认
  •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,理事会应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,不得阻挠或妨碍监事会履行职责,依协会章程履责进行检查、监督、审计等工作。
  •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,不得迟到早退,不能列席会议时必须提前向秘书处请假,连续两次无故不参会或不参加理事会集体履责,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,经理事会确认后免去理事职务。
  • 参加会议时严格遵守会议纪律,不得有过激语言,避免制造不团结不和谐因素,不得因个人意见不同影响会议决议,在别人发言的时候要注意倾听,不打断不抢话,举手发言。
  • 支持协会工作,顾大局、有高度、有格局,带头执行理事会决议,如在会议中、日常执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、决议中,无理取闹,搬弄事非,搞小团体,给协会工作或会员单位利益造成损害,一经发现由理事会决议免去理事资格,并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,同时在协会网络平台进行公示。
  • 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和活动,认真了解国家和地方对吊篮行业的相关政策导向,市场导向,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献计献策,为营造沈阳市建筑吊篮行业的良好营商环境做出贡献。